关于印发辛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6年06月19日 字体:[ 大 中 小]
辛政办规〔2026〕3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辛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5日
辛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补贴到户、户内合理分配原则,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实行政府给予参保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是指:2009年1月1日后,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服刑人员等),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批并获得批复的征地批次项目),导致失去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纳入征地参保补贴范围。
被征地农民第二次或多次被依法征收土地,应按照征地时间与亩数累计享受被征地农民补贴。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列入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
1.本细则实施时已经死亡的被征地农民;
2.机关企事业单位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3.其他不符合享受征地参保补贴的情形。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出台前的征地项目,以202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本实施细则出台后的征地项目,以辛集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当月为基准日。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村委会共同确定。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资格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1.《辛集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补贴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申请认定表》);
2.申请认定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被征地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的资格认定程序:
1.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提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向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参保申请认定表》(一式五份),交村委会初审。
2.村委会根据初审结论,填写《辛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资格认定汇总表》,一式四份),并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签字并加盖公章将《参保申请认定表》、《资格认定汇总表》、《 村民委员会 征地项目 年 批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公示报告》(附件见3,以下简称《村委会公示报告》)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复审(15个工作日之内村级汇总完成后上报乡镇)。
4.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出生年月、生存状态、家庭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村委会上报的《参保申请认定表》《资格认定汇总表》和《公示报告》进行复审,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审核材料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查备案(15个工作日之内乡镇汇总完成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四章 参保方式
第九条 由所在村委会指定专人负责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核准确定的《资格认定汇总表》名单,如实填写《辛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册》(见附件4,以下简称《参保补贴花名册》)。
第十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村委会领取并填写《辛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审批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参保补贴审批表》),选择参加养老保险的种类。并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二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用),小2寸照片4张。
第十一条 村委会汇总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将《参保申请认定表》《资格认定汇总表》《参保补贴审批表》《参保补贴花名册》《村委会公示报告》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参保申请认定表》《资格认定汇总表》《参保补贴审批表》《参保补贴花名册》《 乡(镇)政府 征地项目 年 批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公示报告》(见附件6,以下简称《乡镇政府公示报告》)等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村委会负责为符合参保条件的申请人建立个人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参保申请认定表》、《参保补贴审批表》、《村委会公示报告》、身份证复印件、户主及本人户口页复印件等。以上复印件均须注明“经核实与原件一致”的字样,村委会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被征地农民的参保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存。
第十四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选定不再更改(如本人有瞒报、多报等情况后果自负),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再受理,被征地农民未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
第五章 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 无论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均享受政府给予的相同标准的征地参保补贴。
第十六条 补贴标准:每户补贴金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贴比例11%×本次征地亩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片Ⅰ、区片Ⅱ按基准日对应区片价计算;区片Ⅲ、区片Ⅳ按基准日对应区片Ⅱ片价计算)。
第六章 保险费的缴纳
第十七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本人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用于帮助本人参保缴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凭缴费权益记录单或缴费票据等从基准日开始逐年报销;在单位就业,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凭缴费权益记录单等从基准日开始逐年报销个人缴费部分;缴费补贴额度用完为止,补贴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仍有结余,余额一次性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乡镇负责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年度参保补贴”的报领工作。村委会应及时汇总、填报《辛集市 年度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报领花名册》(见附件7,以下简称《报领花名册》),报乡镇审核,乡镇汇总后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依据地税局缴费记录以及《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到账记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报领金额发放到报领人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基准日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的,不得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准日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应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办 理待遇领取手续。
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嫁娶等户籍迁出本市人员由户内研究确定,可将参保补贴一次性发放至迁出人员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整户迁出或者销户的,可将参保补贴一次性发放至户内指定人员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第二十条 本方细则实施时死亡人员,由户内其他人员合理分配。
第二十一条 补贴对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按规定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从服刑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自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并在审批后的次月起恢复发放,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七章 待遇计发
第二十三条 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未满60周岁,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管理。60周岁及以上的,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本人个人账户,计算新增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139计算),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合并计发,于缴费补贴到账次月开始计发。
第二十四条 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发。
第八章 政策衔接
第二十五条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被征地后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4〕22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157号)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2008年12月31日前的征地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2009年1月1日后,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没有明确使用权人的农村集体土地,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研究提出补贴建议名单,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通过,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并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 2009年1月1日以后基准日之前,因依法征收产生的边角地,鉴于市财政已按区片价补偿,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乡镇商村集体(村委会)调查核实,共同确定边角地使用权归属,已收回农民使用权的边角地,按本细则补贴标准落实补贴,资金由原开支渠道解决;基准日之后依法征收土地产生的边角地参照本细则执行;已落实补贴的边角地以后被依法征收时,农户不再重复享受补贴。
第九章 资金的管理、监督和审核
第二十九条 征地报批前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障审核程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报审材料主要包括: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征收土地情况的函(含土地权属确认登记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核认定表》、社会保险费和风险基金银行进账单及预存款收缴单位的收据凭证,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 征地报批前,市政府按照核定的金额,将社会保险费足额划入预存账户。
社会保险费按征地区片价21%的比例提取,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参保补贴,不得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社会保障费计入征地成本,按照“谁用地、谁负担”的原则征缴,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缴纳。
风险基金按土地出让纯收益5%的比例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不足部分。
征地批准后,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批复,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要及时将预存户中的社会保险费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
征地未获批准的,用地单位可持省自然资源部门开具的《退卷通知书》提出退款申请,经市自然资源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将预存款全额退回缴款单位指定的账户。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辛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统一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后,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执行。
附件:
1.辛集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补贴申请认定表;
2.辛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汇总表;
3.××村民委员会××征地项目 年 批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公示报告;
4.辛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册;
5.辛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审批表;
6.××乡(镇)政府××征地项目 年 批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公示报告;
7.辛集市 年度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报领花名册
附件1
辛集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补贴
申请认定表
乡镇(办)村(社区)名称: 年 月 日
征地项目 (项目名 称 ) | 征地批次 | 年 批 | 征地时间 或基准日 | 年 月 日 | ||||||||||||||||
户主姓名 | 本户征地面积 | |||||||||||||||||||
本户征地补贴总金额 | 联系电话 | |||||||||||||||||||
户口总人数 | 拟参保人数 | |||||||||||||||||||
家 庭 成 员 参 保 情 况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与户主关系 | 出生年月日 |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险种 | 拟参加 基本养 老保险 险种 | 拟享受补 贴金额
| 备注 | ||||||||||||
1 | ||||||||||||||||||||
2 | ||||||||||||||||||||
3 | ||||||||||||||||||||
4 | ||||||||||||||||||||
5 | ||||||||||||||||||||
合计 | ||||||||||||||||||||
户主:
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村(社区)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乡镇(办)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人社经办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人社行政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
备注:1、本表一式五份,本人(户)、村(社区)居委会、乡镇(办)、人社经办、行政各一份。
2、本表人员信息以《户口簿》和公安部门相关证明为准。
3、本户征地补贴总金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贴比例11%×本次征地亩数。
附件2
辛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汇总表
年 月 日
乡镇(办)村(社区)名称(盖章): | 征地项目(项目名称) | 征地批次 | ||||||||||||
征地总面积 | 征地时间(基准日) | |||||||||||||
序号 | 户主 | 本户征地面积(亩) | 区片价(万元) | 本户补贴金额 | 本户总人数 | 参保人数 | 参保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已参险种 | 拟参险种 | 拟补贴金额 | 备注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合计 | ||||||||||||||
备注:1、本表一式四份,村(社区)、乡镇、人社经办、行政各一份。
2、本户多人参保的,本户1、2、3、4列合并为一行填写。
3、平衡关系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贴比例11%×本次征地亩数 本户参保个人补贴金额合计(10列)=本户补贴金额合计(3列)。
附件3
村民委员会 征地项目 年 批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公示报告
按照《辛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补贴保险实施细则》( ) 规定,经村委会初审,乡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复审后,符合条件被征地农民 人,其中 人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特此报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辛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册
填报村委会: 征地项目: 征地批次: 征地面积: 涉及本征地农民人数: 确定参保人数: 单位:元
序号 | 户数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年龄 | 社保卡号 | 本次征地 亩数 | 总补贴金额 | 参保情况 | 申请参加 险种 | 选择补贴金额 | 备注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合计 |
村委会填表人: 村委会负责人: 乡镇负责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备注:本户多人参保的,本户1、7、8列合并为一行填写。
附件5
辛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补贴审批表
所属村(居)委会: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 |||||||||||||||||||
姓 名 | 性别 | 民 族 |
贴照片处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 联系电话 | |||||||||||||||||
公民身份号码 | |||||||||||||||||||
户籍所在地址 | |||||||||||||||||||
居住地址 | |||||||||||||||||||
社会保障卡号 | |||||||||||||||||||
是否在校学生 | 是否机关企事业在职人员 | 是否机关事业离退休人员 | |||||||||||||||||
是否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 是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
征地项目(项目名称) | 征地批次 | 征地日期或基准日 | |||||||||||||||||
本次被征地面积 (户) | 征地时区片价 | 补贴金额(户) | 补贴人数 | 选择补贴金额 | |||||||||||||||
基准日对应区片价 | |||||||||||||||||||
本人 意见 | □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机关企事业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村委会 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人社经办部门意见 | 经审核,该同志符合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同意为其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 元。 经办人: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人社行政部门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1、本表由参保人员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居)委会经办人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2、选择性项目,请在“口”内打“ √”。
3、本表一式四份,参保人员、村(居)、乡镇(街道)事务所和县级社保机构各留存一份。
4、补贴金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贴比例11%×本次征地亩数。
5、选择补贴金额由户内人员自行分配。
附件6
乡(镇)政府 征地项目 年 批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公示报告
按照《辛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 规定,经村委会初审,符合条件被征地农民 人,其中
人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乡镇政府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特此报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
辛集市 年度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报领花名册
乡镇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元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社保卡金融账号 | 征地补 贴总额 | 上年结转 补贴余额 | 当年缴 费总额 | 报领金 额 | 征地补 贴余额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合计 |
制 表 : 审 核 : 审 批:
辛政办规〔2026〕3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辛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5日
辛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补贴到户、户内合理分配原则,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实行政府给予参保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是指:2009年1月1日后,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服刑人员等),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批并获得批复的征地批次项目),导致失去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纳入征地参保补贴范围。
被征地农民第二次或多次被依法征收土地,应按照征地时间与亩数累计享受被征地农民补贴。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列入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
1.本细则实施时已经死亡的被征地农民;
2.机关企事业单位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3.其他不符合享受征地参保补贴的情形。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出台前的征地项目,以202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本实施细则出台后的征地项目,以辛集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当月为基准日。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村委会共同确定。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资格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1.《辛集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补贴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申请认定表》);
2.申请认定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被征地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的资格认定程序:
1.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提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向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参保申请认定表》(一式五份),交村委会初审。
2.村委会根据初审结论,填写《辛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资格认定汇总表》,一式四份),并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签字并加盖公章将《参保申请认定表》、《资格认定汇总表》、《 村民委员会 征地项目 年 批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公示报告》(附件见3,以下简称《村委会公示报告》)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复审(15个工作日之内村级汇总完成后上报乡镇)。
4.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出生年月、生存状态、家庭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村委会上报的《参保申请认定表》《资格认定汇总表》和《公示报告》进行复审,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审核材料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查备案(15个工作日之内乡镇汇总完成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四章 参保方式
第九条 由所在村委会指定专人负责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核准确定的《资格认定汇总表》名单,如实填写《辛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册》(见附件4,以下简称《参保补贴花名册》)。
第十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村委会领取并填写《辛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审批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参保补贴审批表》),选择参加养老保险的种类。并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二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用),小2寸照片4张。
第十一条 村委会汇总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将《参保申请认定表》《资格认定汇总表》《参保补贴审批表》《参保补贴花名册》《村委会公示报告》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参保申请认定表》《资格认定汇总表》《参保补贴审批表》《参保补贴花名册》《 乡(镇)政府 征地项目 年 批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公示报告》(见附件6,以下简称《乡镇政府公示报告》)等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村委会负责为符合参保条件的申请人建立个人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参保申请认定表》、《参保补贴审批表》、《村委会公示报告》、身份证复印件、户主及本人户口页复印件等。以上复印件均须注明“经核实与原件一致”的字样,村委会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被征地农民的参保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存。
第十四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选定不再更改(如本人有瞒报、多报等情况后果自负),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再受理,被征地农民未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
第五章 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 无论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均享受政府给予的相同标准的征地参保补贴。
第十六条 补贴标准:每户补贴金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贴比例11%×本次征地亩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片Ⅰ、区片Ⅱ按基准日对应区片价计算;区片Ⅲ、区片Ⅳ按基准日对应区片Ⅱ片价计算)。
第六章 保险费的缴纳
第十七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本人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用于帮助本人参保缴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凭缴费权益记录单或缴费票据等从基准日开始逐年报销;在单位就业,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凭缴费权益记录单等从基准日开始逐年报销个人缴费部分;缴费补贴额度用完为止,补贴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仍有结余,余额一次性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乡镇负责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年度参保补贴”的报领工作。村委会应及时汇总、填报《辛集市 年度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报领花名册》(见附件7,以下简称《报领花名册》),报乡镇审核,乡镇汇总后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依据地税局缴费记录以及《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到账记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报领金额发放到报领人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基准日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的,不得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准日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应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办 理待遇领取手续。
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嫁娶等户籍迁出本市人员由户内研究确定,可将参保补贴一次性发放至迁出人员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整户迁出或者销户的,可将参保补贴一次性发放至户内指定人员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第二十条 本方细则实施时死亡人员,由户内其他人员合理分配。
第二十一条 补贴对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按规定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从服刑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自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并在审批后的次月起恢复发放,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七章 待遇计发
第二十三条 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未满60周岁,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管理。60周岁及以上的,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本人个人账户,计算新增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139计算),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合并计发,于缴费补贴到账次月开始计发。
第二十四条 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发。
第八章 政策衔接
第二十五条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被征地后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4〕22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157号)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2008年12月31日前的征地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2009年1月1日后,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没有明确使用权人的农村集体土地,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研究提出补贴建议名单,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通过,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并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 2009年1月1日以后基准日之前,因依法征收产生的边角地,鉴于市财政已按区片价补偿,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乡镇商村集体(村委会)调查核实,共同确定边角地使用权归属,已收回农民使用权的边角地,按本细则补贴标准落实补贴,资金由原开支渠道解决;基准日之后依法征收土地产生的边角地参照本细则执行;已落实补贴的边角地以后被依法征收时,农户不再重复享受补贴。
第九章 资金的管理、监督和审核
第二十九条 征地报批前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障审核程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报审材料主要包括: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征收土地情况的函(含土地权属确认登记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核认定表》、社会保险费和风险基金银行进账单及预存款收缴单位的收据凭证,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 征地报批前,市政府按照核定的金额,将社会保险费足额划入预存账户。
社会保险费按征地区片价21%的比例提取,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参保补贴,不得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社会保障费计入征地成本,按照“谁用地、谁负担”的原则征缴,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缴纳。
风险基金按土地出让纯收益5%的比例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不足部分。
征地批准后,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批复,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要及时将预存户中的社会保险费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
征地未获批准的,用地单位可持省自然资源部门开具的《退卷通知书》提出退款申请,经市自然资源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将预存款全额退回缴款单位指定的账户。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辛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统一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后,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执行。
附件:
1.辛集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补贴申请认定表;
2.辛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汇总表;
3.××村民委员会××征地项目 年 批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公示报告;
4.辛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册;
5.辛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审批表;
6.××乡(镇)政府××征地项目 年 批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公示报告;
7.辛集市 年度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报领花名册
附件1
辛集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补贴
申请认定表
乡镇(办)村(社区)名称: 年 月 日
征地项目 (项目名 称 ) | 征地批次 | 年 批 | 征地时间 或基准日 | 年 月 日 | ||||||||||||||||
户主姓名 | 本户征地面积 | |||||||||||||||||||
本户征地补贴总金额 | 联系电话 | |||||||||||||||||||
户口总人数 | 拟参保人数 | |||||||||||||||||||
家 庭 成 员 参 保 情 况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与户主关系 | 出生年月日 |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险种 | 拟参加 基本养 老保险 险种 | 拟享受补 贴金额
| 备注 | ||||||||||||
1 | ||||||||||||||||||||
2 | ||||||||||||||||||||
3 | ||||||||||||||||||||
4 | ||||||||||||||||||||
5 | ||||||||||||||||||||
合计 | ||||||||||||||||||||
户主:
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村(社区)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乡镇(办)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人社经办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人社行政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
备注:1、本表一式五份,本人(户)、村(社区)居委会、乡镇(办)、人社经办、行政各一份。
2、本表人员信息以《户口簿》和公安部门相关证明为准。
3、本户征地补贴总金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贴比例11%×本次征地亩数。
附件2
辛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汇总表
年 月 日
乡镇(办)村(社区)名称(盖章): | 征地项目(项目名称) | 征地批次 | ||||||||||||
征地总面积 | 征地时间(基准日) | |||||||||||||
序号 | 户主 | 本户征地面积(亩) | 区片价(万元) | 本户补贴金额 | 本户总人数 | 参保人数 | 参保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已参险种 | 拟参险种 | 拟补贴金额 | 备注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合计 | ||||||||||||||
备注:1、本表一式四份,村(社区)、乡镇、人社经办、行政各一份。
2、本户多人参保的,本户1、2、3、4列合并为一行填写。
3、平衡关系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贴比例11%×本次征地亩数 本户参保个人补贴金额合计(10列)=本户补贴金额合计(3列)。
附件3
村民委员会 征地项目 年 批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公示报告
按照《辛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补贴保险实施细则》( ) 规定,经村委会初审,乡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复审后,符合条件被征地农民 人,其中 人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特此报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辛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册
填报村委会: 征地项目: 征地批次: 征地面积: 涉及本征地农民人数: 确定参保人数: 单位:元
序号 | 户数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年龄 | 社保卡号 | 本次征地 亩数 | 总补贴金额 | 参保情况 | 申请参加 险种 | 选择补贴金额 | 备注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合计 |
村委会填表人: 村委会负责人: 乡镇负责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备注:本户多人参保的,本户1、7、8列合并为一行填写。
附件5
辛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补贴审批表
所属村(居)委会: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 |||||||||||||||||||
姓 名 | 性别 | 民 族 |
贴照片处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 联系电话 | |||||||||||||||||
公民身份号码 | |||||||||||||||||||
户籍所在地址 | |||||||||||||||||||
居住地址 | |||||||||||||||||||
社会保障卡号 | |||||||||||||||||||
是否在校学生 | 是否机关企事业在职人员 | 是否机关事业离退休人员 | |||||||||||||||||
是否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 是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
征地项目(项目名称) | 征地批次 | 征地日期或基准日 | |||||||||||||||||
本次被征地面积 (户) | 征地时区片价 | 补贴金额(户) | 补贴人数 | 选择补贴金额 | |||||||||||||||
基准日对应区片价 | |||||||||||||||||||
本人 意见 | □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机关企事业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村委会 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人社经办部门意见 | 经审核,该同志符合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同意为其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 元。 经办人: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人社行政部门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1、本表由参保人员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居)委会经办人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2、选择性项目,请在“口”内打“ √”。
3、本表一式四份,参保人员、村(居)、乡镇(街道)事务所和县级社保机构各留存一份。
4、补贴金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贴比例11%×本次征地亩数。
5、选择补贴金额由户内人员自行分配。
附件6
乡(镇)政府 征地项目 年 批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公示报告
按照《辛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 规定,经村委会初审,符合条件被征地农民 人,其中
人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乡镇政府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特此报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
辛集市 年度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报领花名册
乡镇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元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社保卡金融账号 | 征地补 贴总额 | 上年结转 补贴余额 | 当年缴 费总额 | 报领金 额 | 征地补 贴余额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合计 |
制 表 : 审 核 : 审 批:


